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秀建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恢7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秀建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日恢复受理四川全秀建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95680元及利息,执行费2135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全秀建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全秀建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