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亿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37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亿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9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号金色时代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四川宏亿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249.17元,执行费1629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车、无房、无银行存款。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宏亿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06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四川宏亿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