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9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四为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四为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四为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四为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共计4513元,均由被上诉人成都四为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文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