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远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53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号金骊总府大夏********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元市远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则天路北段新六段。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广元市远帆建设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21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川0802民初214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缺席判决,原审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病逝。再审审查期间,***的继承人**已提出申请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