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达与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260号

原告:***达,男,1974年8月6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越西县。

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杨,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钟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红原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维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勇,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达诉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达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由原告***达负担。

审判长 母 红 霞

审判员 黄   翠

审判员 吉俄 子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