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建与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47号

原告:**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阿依,越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其,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越西县中所镇中所村书记,住越西县。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生,彝族,四川越西县人,住越西县。

原告**建与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 判 长 吉俄 子哈

人民陪审员 的拉 切子

人民陪审员 马海约呷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海 阿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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