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4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女,汉族,1997年7月14日,住越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又名蒋小平,男,1984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
原告***诉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小 茵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玉
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