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4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阿衣,越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在雄,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曾用名:蒋小平),男,1984年3月6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与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在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吉俄热吉

审判员 郭 仕 伟

审判员 胡 明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 玉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