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阿衣,越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被告:蒋以布(又名蒋小平),男,1984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
原告***诉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蒋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母 红 霞
人民陪审员 蒋 阿 木
人民陪审员 李 仙 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