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210号
申请人:四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3号13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708727。
法定代表人:史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翔,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39758.3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7739758.39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青岛胶州支行,账号:38×××50)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