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大同市南郊区。
负责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南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络银行存款,无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经调查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律师,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周凯鑫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