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晋中市金海物资有限公司、某某、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金海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生东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
被执行人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东路一楼6号。
法定代表人许子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国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