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侯进礼,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侯进礼与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共计40955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409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