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3305号
申请人: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环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玉伟,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草庙子镇大木岚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经理。
申请人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6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9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