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户与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264号

原告:**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春,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大木岚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户与被告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户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4元,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户负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