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264号
原告:**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春,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大木岚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户与被告威海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户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4元,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户负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