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鼎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克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鼎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崔晓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鼎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王引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