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世群、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533号
原告:代世群,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代琦,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2栋2单元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04678C。
法定代表人:杨克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承华,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世群与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代世群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世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世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00元,减半收取592.00元,由原告代世群负担。
审判员  张兴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石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