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ꃭ晓辉、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8355号
申请执行人:郭晓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彤,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2栋2单元1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秋。
委托代理人:齐富东,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8355号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询问其可否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了解本案执行情况,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高劳人仲案(2021)118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