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껄静、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静,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2栋2单元1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苗育碧,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鸥,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少陵路281号蜀馨苑A区。
法定代表人:黄存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文汇路B幢2单元5层2号。
负责人:代数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苗育碧、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黄静未足额预交上诉费,本院向黄静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黄静在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上诉费,并且上诉人黄静还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兰
审判员  莫雪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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