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89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9693XL。
法定代表人:冉兴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旭,男,系该公司员工,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2栋2单元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04678C。
法定代表人:杨克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正,男,系该公司员工,1987年9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12号4单元4-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5190906T。
法定代表人:赵山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为127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黄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超
书 记 员 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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