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339号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蓉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彭代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2栋2单元1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秋,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即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杜文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