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81民初1355号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玉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计1629元,由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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