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互慧线缆有限公司、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5433号
原告:四川互慧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西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54G1550。
法定代表人:黄桃。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果酒巷滨江路安置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567637280Y。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互慧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互慧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1元,由原告四川互慧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