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启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2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启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东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WFFR16。
法定代表人:廖渠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春兰,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果酒巷滨江路安置房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567637280Y。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豪,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该公司工程部项目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玲,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安启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案涉5号厂房土石方工程由广安启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由于双方对案涉5号厂房土石方工程的造价发生争议,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请求对案涉5号厂房土石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申请对查明案涉工程的造价具有必要性,因此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系根据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发回重审,原判不应认定为裁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安启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阳晓川
审 判 员  黄正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谭智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