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彭佳木,该公司企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豪,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东,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曹勇,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原审被告曹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明公司在2021年7月14日收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1年9月3日才由其工作人员将二审案件受理费8024元交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中明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阳晓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谭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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