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5886号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杨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逸,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刚,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果酒巷滨江路安置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567637280Y。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总经理。被告:**,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本院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霭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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