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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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