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25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宫某,女,2006年5月9日,汉,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083执325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