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

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姜永忠,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姜永忠追偿一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姜永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25635.5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保险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
另经本院走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侯现章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