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2933号
申请人:**,男性,1970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下初镇下初村。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单位。
被执行人:乳山海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东方国际养生园。
法定代表人刘海叶,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乳山海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52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侯现章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