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2104号
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517745929,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下初村;电话:152××××8281。
法定代表人:无。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在9100214002010000101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63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安建筑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00214002010000101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