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253号
原告:船山***建筑机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
经营者:**,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龙湾*************。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公。
原告船山***建筑机具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船山***建筑机具经营部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船山***建筑机具经营部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山***建筑机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0元,由原告船山***建筑机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