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299号
原告:***,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081号龙湾一号***1栋2层1081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897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静
书 记 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