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5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081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8976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39号东海岸2栋商业第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329337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3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