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回春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23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
法人代表人:何家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回春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梁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洪蜀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洪蜀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大英县。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山,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于2018年04月24日以(2018)川0923执1218号立案执行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回春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射洪蜀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射洪蜀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大英县通安驾驶学校、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92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