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23民初2892号
原告:***,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英县蓬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081号龙湾一号蓝月亮1栋2层1081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8976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