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84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明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
市广安区蛇龙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英,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江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