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791号
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蛇龙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明,华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云南远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住佳商宇4幢10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远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远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远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远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2元,由原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江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