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蛇龙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崇辉。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4日受理了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该民事调解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1月5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二套,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安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一套,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5年1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锦江区的房屋〔网签备案号:2030987〕一套,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5年2月20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支付宝无余额、微信零钱无可用余额。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进行调查和了解。
1.经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向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1602执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