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119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蛇龙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5348767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因本案较为疑难复杂,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两次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2022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780.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56元(原告补交780.28元),退还原告390.14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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