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8)富民二初字第302

原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横燕子弄16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东洲工业功能区东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20083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560元及利息损失306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413日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及安装,工程款为63900元;合同签订后,付30%货款,货到工地、初验合格后付3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40%余款。原告于2006531日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8340元,余款255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5560元,于2008426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可按总价款25560元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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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