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杭西经初字第00475号
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学田。
被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况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