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03091号
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金标。
被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久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25元退还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谈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冯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