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2财保44号
申请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河东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税国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射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退还给被申请人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土地款保证金价值850000.00元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应退还给被申请人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土地款保证金价值850,000.00元的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