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
法定代表人:税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68891.23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0)川0922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林 兵
审判员 罗 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宋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