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3民初132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聂荣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税国春,男,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7.5元,减半收取计11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洛桑曲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斯曲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