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克木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3民初756-1号
原告:***,男,彝族,1993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藏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吉克木钢,男,彝族,1976年9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巷4、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克木钢、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