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602民催1号
申请人: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保函(编号:xx号;函号:川xx,函面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受益人是: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出函银行为:中国工商一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保函性质为:履约保函,出函日期2016年12月8日,到期日2017年6月21日)的权利申报。2018年9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函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明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