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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4770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青龙**1号、3号2幢2层204-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科技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光谷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8631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经招投标,原告**工程公司作为监理人、被告光谷科技公司作为委托人,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光谷科技公司委托**公司对矿业城新建电缆分界室供电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服务,监理酬金123300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始,至2016年6月13日止,共计90天,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2018年6月13日,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且监理单位第一次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支付至监理服务最终结算价款的95%,工程保修期结束后,委托人确认监理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无息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余款。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2月19日原告如约派监理人员开始进场提供监理服务,被告于2016年9月8日支付首笔监理酬金36990元。2019年7月12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13日项目移交建设单位,2021年7月12日质保期已满。综上,原告早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可被告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监理酬金,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光谷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9页5.3.1约定,监理费用计算依据是以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支付方式是在工程结算合格并审计完成之后。双方对于监理费的结算数额,应当以工程款结算完成并经过审计为前提,但是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结算,也未经过审计,不具备支付原告本合同所涉及监理费的条件,被告没支付的原因也在于此。作为国有企业,需要接受内外部多重审计。请原告耐心等待工程结算完成,我方会按照结算数额计算监理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工程公司中标光谷科技公司招标的矿业城新建电缆分界室供电工程(监理)项目。2016年2月29日,光谷科技公司(委托人)与**工程公司(监理人)就矿业城新建电缆分界室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监理事宜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为123300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保修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2018年6月13日;监理费结算价款以工程计算价格为计费额,在保持中标时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的基数上,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重新计算得出;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其监理单位第一次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需经建设单位及审计公司审核确定)支付至监理服务最终结算价款的95%,工程维修期结束后,委托人确认监理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无息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余款。《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工程公司在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光谷科技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工程公司支付了首笔监理酬金36990元。 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于次日移交建设单位。2020年8月28日,光谷科技公司工程部人员***通过微信与**工程公司涉案工程的监理师***对监理费用,***表示涉案工程监理费合同价123300元,已支付36990元,还差86310元未付。2022年8月26日,光谷科技公司工程部人员***通过微信向**工程公司监理师**发送电子版《结算协议书》一份,认可拖欠**工程公司监理费86310元,要求**工程公司提供相应发票,以便付款。**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向光谷科技公司寄出发票,该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发票。 截至目前,光谷科技公司仍以审计公司尚未审核确定监理费用为由未支付剩余监理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光谷科技公司认可,双方之间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审计公司为其审计公司。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监理)》《第一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银行进账单、银行业务回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结算协议书》、运单详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监理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工程公司与光谷科技公司就涉案工程所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其监理单位第一次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需经建设单位及审计公司审核确定)支付至监理服务最终结算价款的95%,工程维修期结束后,支付监理费余款。涉案工程早已于2019年7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也已届满,而光谷科技公司截至目前仅支付了30%的预付款,违法合同约定。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结算完成应当在保修期满前,但直至目前光谷科技公司仍以审计公司未审核确定结算金额为由拒不付款实属不妥。**工程公司要求光谷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监理酬金8631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光谷科技公司也认可拖欠监理酬金86310元,故该项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工程公司要求光谷科技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酬金86310元; 二、被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0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75元,由被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