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与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003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新春社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贾江黎,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6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