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003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新春社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贾江黎,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6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艺苏